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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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预[2006] 1564号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条 印刷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环保。印刷费支出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并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类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

**章 印刷活动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节俭、环保意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印刷项目,严格控制印刷品数量,抵制铺张浪费。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系统内部或单位之间汇报、交流、使用的书籍、材料、报表,以实用、节俭为首要考虑因素,以单色、简装为普遍适用标准,提倡使用再生纸张。
  第六条 限制**纸张、套色印刷、精美装潢的使用。对涉外宣传或印刷品本身对印刷工艺有特殊需求的印刷活动,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明确项目用途、申报理由及印刷相关需求,由**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核。

第三章 印刷品的分类

  第七条 为方便、规范预算单位印刷项目预算的填报与实施,将印刷对象分为六类。
  (一)证照类。指各证照管理、颁���部门印制的各类证照。
  (二)票据类。指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票据。
  (三)报表类。指有关预算单位印制的各类统一格式的报表。
  (四)书刊、培训资料类。主要指预算单位因工作需求印制的书籍、培训资料、汇报材料等印刷品。
  (五)宣传用品类。指有关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或组织大型活动印制的宣传用印刷品。
  (六)其他类。指预算单位为履行工作职能而印制的上述分类未包含的其他印刷品。

第四章 印刷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印刷定点供应商。
  第九条 市财政局与中标印刷机构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定点印刷总合同》(以下简称《印刷总合同》),确定其为印刷定点供应商。

第五章 印刷费预算的编制与审定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历年印刷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完整申报下一年度印刷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编制印刷类项目预算时,按其支出性质选择“经常性印刷类项目”或“一次性印刷类项目”,并结合印刷品分类将印制内容细化到明细项目。其他类别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应单独设明细项目体现。印刷项目全部选择“印刷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二条 印刷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政府采购。为便于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印刷类项目预算编制时应正确选择对应的“政府采购品目”并填报采购数量及需求时间。印刷品的采购需求、数量单位及其它项目申报信息应在项目库“项目申报理由”和“项目资料”中明确体现。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申报印刷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项目预算申请数;准备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所需的相关项目资料。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综合考虑事业发展目标、部门工作任务、单位工作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安排印刷费项目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市人代会审批。

第六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印刷费的管理。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印刷项目预算实施印刷活动,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各项采购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预算单位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印刷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单独实施。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预算单位依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印刷定点供应商,与之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定点印刷分合同》(以下简称《印刷分合同》),实施印刷项目。预算单位不得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供应商外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项目。
  第十七条 印刷定点供应商负责按照《印刷总合同》、《印刷分合同》的有关条款,为预算单位及时保质地提供报价、设计、印刷、装订、配送等相关服务。

第七章 资金的支付

  第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项目全部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并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具体支付办法按照《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简化我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问题处理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与中标印刷机构签订的《印刷分合同》不得超出《印刷总合同》的范围,《印刷分合同》如有违背《印刷总合同》相关条款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支付该合同的采购金额,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签订《印刷分合同》的双方承担。
  **十条 印刷定点供应商有权利拒绝超出印刷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印刷业务。印刷定点供应商因提供印刷合同以外的印刷业务而产生的费用,由印刷定点供应商承担。
  **十一条 预算单位有权利对印刷定点供应商的印刷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和投诉。对定点供应商不能**、充分地履行印刷合同给预算单位造成损失的,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将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追究定点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十二条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审计、印刷行业管理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印刷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对各部门发现和反映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所属未独立核算的印刷机构,由专业机构根据其设备条件和印制规模确定其可印制的印刷品种类,实施本部门该种类印刷品的印刷。
  **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但必须在项目编制时说明理由。
  (一) 法律、法规或中央部委、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印刷;
  (二)涉密印刷品的印刷;
  (三)在本部门未独立核算印刷机构的印刷。

  第十章 其他

  **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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